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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去留网 > 来学技术 > 电器技术 > 证监会关于科龙电器及顾雏军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

证监会关于科龙电器及顾雏军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

2012-09-18 10:10来源:来去留发布者:laiquliu 查看:

  我会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科龙电器及其相关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的公告文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科龙电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科龙电器关于当事人的任职文件。2、科龙电器及其子公司2002年至2004年的电子账光盘、财务报告、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记账凭证以及对财务问题的专项说明。3、科龙电器财务部门关于年终压货的通知、会议纪要、统计表,虚假出库单、虚假财务凭证,物流盘点表和说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调账资料,公司关于压货的说明,分公司关于压货统计表和说明,合肥维希与武汉长荣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会计资料,营销部门《关于从c/w公司开单发货的通知》。4、珠海德发与珠海隆加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会计资料,江西科龙资金流向科龙冰箱、科龙空调、科龙配件的凭证,科龙电器关于废料销售的说明,虚假出库单,财务调账分录。5、科龙电器2003年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应收账款明细账,《三项准备计提指引》,科龙电器及有关人员关于账龄问题的说明。6、劳动纠纷判决书,赔偿金划款凭证,科龙电器关于劳动诉讼披露及列支情况的说明。7、科龙电器及其子公司2003年有关贷款的董事会决议、与银行的融资协议、三方信贷协议,科龙电器及其子公司票据及贴现凭证,科龙电器会计分录、明细账,科龙电器对现金流量表的说明。8、科龙电器《关于2000-2001年保修准备的说明》,科龙电器关于2000-2003年维修保证金相关会计资料。9、《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罗湖农行贷款批复通知书和信贷业务运作审批表,广东格林柯尔与罗湖农行签订的债务债权合同,相关票据及开票资料。10、江西科龙与江西格林柯尔的工商登记资料,科龙电器关于投资江西科龙的董事会决议,《进区协议》,有关土地出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江西科龙关于项目的说明、建设用款凭证,江西格林柯尔资金情况说明、建设用款凭证。11、珠海科龙与珠海格林柯尔的工商登记资料,珠海格林柯尔2004年会计资料,珠海科龙项目预算和建设用款凭证,土地出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12、《oem产品生产合同》、科龙电器采购冰箱的付款凭证,增值税*****,美菱电器的股权收购文件,关于顾雏军在美菱电器任职的文件。13、科盛工贸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采购合同,科龙电器的提货单、化验单、入库单、付款凭证、*****、会计分录,科龙电器购买r411c制冷剂清单。14、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提供的说明等证据。15、科龙电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

  另外,2000年至2001年,科龙电器还存在以下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一、未披露与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声集团)的资金往来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容声集团代科龙电器归还银行贷款事项;三、未按规定披露为容声集团进行担保及担保责任履行事项;四、未按规定披露代容声集团支付广东三洋科龙冷柜有限公司货款事项;五、未按规定披露收取容声集团资金占用利息事项;六、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子公司与容声集团签订《推广费用摊销协议》事项;七、未按规定披露应收容声集团往来款转为应收格林柯尔往来款事项。李振华为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事实,有科龙电器2000年、2001年年度财务明细账、有关原始凭证、借款合同、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科龙电器与容声集团的资金往来说明、容声集团承诺函、科龙电器2000年中报、年报和2001年年报等证据佐证。

  同时,对于本会调查中发现的顾雏军等人侵占、挪用科龙电器巨额财产等涉嫌犯罪行为,本会已将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我会认为,科龙电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科龙电器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顾雏军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刘从梦、严友松、张宏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四、对李志成、姜宝军、晏果茹、李振华、方志国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五、对陈庇昌、李公民、徐小鲁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laiqu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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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去留我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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