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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新规规避“跳单”迫在眉睫

2012-11-22 08:45来源:生活报发布者:laiquliu 查看:
  为了“跳单”二字,中介公司之间甚至频繁上演打架事件。“前不久,南宁市两大知名中介公司还发生群殴事件呢,公安局都介入了!”一位不方便透露姓名的资深房产人士陈先生语出惊人。南宁的二手房中介居然也上演“群殴”大战?“这有什么奇怪的,更严重的还有哦!”陈先生说,这家公司的置业顾问带客户去看房,另外一家的置业顾问就带着一帮人在房子门口守着,一出来就打。要不然就在小区的出口处守着,人一出来就动手。

  陈先生的一番描述让记者倒吸了一口凉气,简单的一宗二手房交易,居然可以引发这么多争端。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二手房中介公司竞争的激烈和从业人员所承担的巨大压力。

  “从接待→了解需求→匹配房源→带看→谈单→下定→办理权证,这几个字看起来简单,但真正做的时候付出了多少辛酸,只有我们自己心里明白。”销售人员李兵无奈道:“有时候为了不让客户跑冤枉路,房东来报个房源,我们都跟去看。看过了,照片拍下来了,详细描述写下来了,才敢带客户去看。有时候,一个客户也许要带看几十套房子,上下楼走了多少遍自己也不晓得了;能顺利成单的还好,要是遇上个跳单的,说真的,那股子委屈,死的心都有。”

  每一位销售人员都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每一单交易的成功都来之不易,所以,如何防止甚至是杜绝“跳单”的发生,成了大家共同关注的话题。

  广西桂人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营销总监兰勇泽认为,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的做法值得借鉴。买卖双方不得自行到房产局交易,必须通过中介机构。这就避免了客户在中介公司看好了房子,然后私下与业主交易的行为。但兰勇泽也坦言,这也只是解决了“跳单”中的一种现象而已,客户跳到另外一家中介公司交易的行为还是只能靠行业自律。

  为此,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成立了经纪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据协会秘书长覃桂萍介绍,在“跳单”冲突发生后,协会会约见中介公司负责人进行协商调解;如若调解不成,则组织经纪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会员对事件进行分析,做出是非判断。最后,对过错的一方进行行业自律处置及公示曝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覃桂萍强调,出台这样的规定,目的不只是为了惩罚有过错的中介公司,同时也对其他中介公司起到一定的提醒警示作用,让他们更好地约束自身的行为。

  “跳单”之下的

  乱象

  1.关店

  在楼市新政调控下,市场转冷,很多中介公司开始关闭门店。此次的低谷来得更加迅速和出人意料,尤其对以房产交易为主营业务的中介公司来说,打击力度很大。

  2.捂房抬价

  对外称没房,造成房源非常紧俏的假象,把求租者心中的担忧和焦急越吊越高。这样,“好不容易”放出一套房源,大家自然蜂拥而上,既然这样抢手,价格大幅上涨也就成了理所当然的。

  3.扮房主钓租客

  部分中介在网络上发布租房信息时,会注明“中介勿扰”,给租房者造成假象,骗取租房者的信任和好感。

  4.以出租回报忽悠买房

  “您要是还没买过房,又不着急自住的话,,买一套租出去挺划算”。但是,这些经纪人在鼓吹买房投资时,显然“疏忽”了贷款利息这个不可忽视的负担的存在,因此购房负担并不能简单地用租金回报的累加来计算。

  “跳单”产生的

  原因

  1.抢客户

  抢客户,分为“明抢”和“暗抢”两种,明抢很容易引发冲突;暗抢则需要实力。如果被发现,也容易被人“K”。

  2.房源减少

  二手房市场低迷,房源越来越少,业务员之间的竞争自然更加激烈。

  3.竞争激烈,压力太大

  房源减少,成交的自然更少,要想从这点份额中抢食,压力不言而喻。

  4.行业缺少自律

  信息不真实、行为不规范等乱象丛生,二手中介发展尚需更多管理规范。

  买房“跳单”

  行不行?

  ●以案说法

  案例一

  中介胜诉

  2008年6月,罗先生通过麦田房产看中一套价值160余万元的房产,经过麦田经纪人的努力协调,罗先生与卖方李女士达成协议,并在麦田签署了买卖合同。

  但时隔不久,因为面临其他经纪公司的利益诱惑,买卖双方在没有结束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又在另一家经纪公司再度签约。麦田房产在与双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只有选择诉诸法律。一审结果麦田胜诉,法院判决罗先生要按原规定向麦田公司支付佣金,并且承担诉讼费。

  整个案子从起诉、审理到最终一审判决,持续了将近大半年时间。在这半年中,被告罗先生费时费力,最终败诉,相比之下,选择“跳单”实在是有些得不偿失。

  案例二

  中介败诉

  2011年,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状告买家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此前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相关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卖方按约支付违约金。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支持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这一诉讼请求。最高法认为,中原公司与买方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观点

  正方看法:买房人不守信用,违反了看房时签署的合同约定,需要支付中介公司相应的佣金以及违约金。

  反方看法:看房后只能通过该公司购买所看房屋,否则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这剥夺了买房人自由选择中介机构和定价协商的权利,买房人不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

  中介行业呼唤“诚信为本”

(责任编辑:laiqu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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