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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5)

2014-03-04 11:20来源:网络整理发布者:采集侠 查看:

对比二审稿,2013年4月的三审稿明确提出,“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同时新增了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方面的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

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揽客”

三审稿针对“零负团费”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严重违法作业,停业3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表示,接待费用、要求导游交费“买团”,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据此,三审稿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禁止景区超载接待游客

对于旅游安全,三审草案提出,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景区在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向当地政府报告、未及时疏导分流,或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10 月1 日起,《旅游法》将正式实施。各旅行社已上线的国庆黄金周产品,可以发现其合同内容出现了四大变化,例如取消了指定购物行程及自费项目,将小费包含在团费中等。

业内人士认为,《旅游法》的实施,将有效抑制零负团费,提升游客旅行体验。但由于许多费用都包含进团费,国庆节后整体出游价格或将进一步抬升。

《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

旧版旅游合同:行程表中会将每一日的进店购物数量、名称、进行标注。

新版旅游合同:完全取消了进店购物项目,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都会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动时间,方便游客购物。

业内解读:十一过后,游客前往东南亚,就不会再被强迫去燕窝店、药油店等导游拿回扣的购物点,这会大大增加游客游览的时间; 而欧美等地的奥特莱斯、巴黎春天等购物圣地,导游也不会带着游客前往。若游客本身有购物需求,可以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内自愿前往。

变化二   小费包含在团费中

《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禁止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

旧版旅游合同:团费不包括境外小费,小费属于" 旅游合同不包含" 的费用范围。

新版旅游合同:团费中包含境外小费、导游、领队服务费、境外交通服务费,并标注了每日价格,以及共交付几天的小费。

业内解读:以往游客在境外旅游过程中,领队或导游经常会要求付给地陪或者司机师傅小费。通常都是领队和导游要多少钱,游客就给多少钱,但到底该不该给小费、该给多少小费,却没有人知道。将小费写到旅游合同中,既让游客明确知道在当地花了多少小费,也可以有效控制当地导游乱收小费的情况。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旧版旅游合同:单独列出所有的自费项目,并且自费项目占用行程时间。

新版旅游合同:自费项目不包含在行程的游览景点中,或者干脆取消。

业内解读:以往游客报名低价团,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连一些必去的景点都改成自费项目。比如去法国旅游,凡尔赛宫的门票费需要游客自理,非常不合理。十一过后,这些“必去”的景点全部含在团费中,游客不用再掏一分钱,当然团费价格也会相应地上涨。

《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旧版旅游合同:并没有单独列出因不可抗力因素应该如何分担责任。

新版旅游合同:作为合同“补充说明”,把相关内容按《旅游法》规定列出,要求合同双方共同执行。

业内解读:十一过后,如果出现因飞机延误取消、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出现问题,费用需要游客和旅行社共同承担。比如,若旅游当地出现动乱,需要紧急撤离到其他地方,这部分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摊; 若飞机取消,导致游客滞留当地,多出来的食宿费用由游客承担,返程机票若需重新单独购买,则由旅行社和游客均摊。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旅游法(草案)》。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此前,《旅游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中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起了强烈反响。

参与旅游法部分内容起草工作的旅游规划专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东方公共管理综合(行情 专区)研究所所长刘锋2013年4月25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旅游法》的出台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众望所归,是所有旅游从业人翘首以待的,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

《旅游法》可促进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刘锋表示,之所以说它是里程碑,因为《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全面、科学、指导性强,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它体现了三大特色:综合法、人本法(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衔接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法》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他说,之所以说是众望所归,是因为旅游越来越成为国计民生的一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日益成为我国人民的重要需求和生活的组成部分。

在刘锋看来,过去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如今应再加上一件事“游”。他认为,2012年“十一黄金周”引起了前所未有的旅行热潮,反映了人们对旅游的强烈渴望和强劲需求。

据他介绍,我国已处于一个全民大众化出游、爆发式增长阶段,2012年全年国内出游人数近30亿人次,直接就业人员1300万,关联就业人员5000多万,国内旅游收入超过2万亿元。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和第一出境旅游购买力国家,也将成为国际上第一旅游目的地国。

随着旅游爆发式增长,其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关系到大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刘锋认为,旅游权应与劳动权、教育权、医疗权、居住权一样成为一项必须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要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基础上,让人民还能够“旅有所乐”。我国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用设施等方面的公共福利不断提高,但旅游福利政策迄今尚未得到应有的足够重视。为此,有必要从公共政策角度全面审视,将旅游福利纳入公共福利政策范畴,使之成为重要的民生福祉。惠及全民旅游应作为发展旅游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且旅游福利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具有覆盖面广、普惠性强、成本较低等特征。”刘锋表示。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刘锋说,这是中国旅游业创新发展的航标,更是旅游创新发展的终极目标。

在他看来,《旅游法》的出台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促就业、富百姓提升软实力,是“中国梦”的一部分。他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俄旅游年开幕式上提到旅游是传播文明、交流文化、增进友谊、增加爱国情怀、提升国民精神的重要途径,旅游也有利于促进修身养性、人的全面发展。

他告诉本报记者,旅游可以拉动经济和扩大内需,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综合引擎之一。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国家的30多个国家区域规划战略,都对旅游业有重要定位。广东省定位为幸福导向型的产业、福建省泰宁县定位为生命产业,旅游业是扩大内需的龙头产业。《旅游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扩大内需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建议从三个方面贯彻落实《旅游法》

刘锋向本报记者强调,与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的旅游市场尚不规范,市场恶性竞争、旅游资源屡遭破坏、旅游景区和活动管理混乱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零负团费”、黑导回扣、强迫购物、景区门票大幅涨价、景区超载、旅游公共服务不足等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社会热点问题,迫切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更好地约束上述行为。

“在当前情况下,出台《旅游法》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刘锋说。

专家学者关注的是资源保护、旅游者权益保护、产业促进等问题。从旅游者利用角度来看,《旅游法》的出台非常好。

“根据《旅游法》,今后不编制地方旅游发展规划就属于有法不依了。当然,《旅游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关键是后续的细则和相关条例要跟上。”刘锋说。

刘锋建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贯彻落实旅游法:

一是如何落实好细则。例如旅游景区容量超载问题,景区门票上涨问题,如何听证、如何制定政府指导价等等,都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细化的。

二是加强宣传贯彻、解读培训。需要尽快出台《旅游法》相关释义,做好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宣传。

三是加大执行力度、监管力度,避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情况。[9]

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将在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laiqu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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