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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阜南县2015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方案(4)

2015-11-11 13:17来源:未知发布者:laiquliu 查看:

定 点医疗机构应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 规定,按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对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价格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定期公示。建立医药费用控制机 制,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控制2015 年次均“三费”(药品、检查、材料费)同比涨幅。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三费”同比涨幅应控制在5%以内,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三 费”同比涨幅应控制在8%以内(县域外住院病人数占全县住院病人总数的比重有明显下降,县级医疗机构“三费”控制指标放宽2个百分点)。超过控制涨幅以上 的部分,从即时结报回款中扣减(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执行支付方式改革的病例不纳入统计及计算范围)。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2015年度次均 “三费”同比涨幅由省卫计委农合办按季度统一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参合群众就医诊疗的,实行身份验证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结报员须认真核查参合患者身份信息,对其实行“实名制”就诊,并认真登记患者资料。
合 作医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医务人员对参合住院患者的病因、治疗经过必须如实详细记录(对刚收治的意外伤害患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患者或护送患者入院的知情 人员了解其受伤当时的原因及经过,并将了解的真实情况如实记录到病历中)。严格掌握住院指征,不得降低入院标准,不得将门诊、慢性病患者转为住院治疗,不 得开出药品让患者回家“挂床住院”。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安徽省补充药物品种》、《安徽省增补药物品种》及《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 录(2012版)》。定点医疗机构如使用合作医疗目录外的药品,必须告知患者(或家属),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使 用的目录外药品,患者(或家属)有权拒付费用。
出院带药必须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注明出院带药的名称、数量、剂量和用法,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一周用量(慢性病门诊用药可放宽到2周)。
第二十六条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合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纳入合作医疗服务载体,作为乡镇卫生院的延伸。参合患者凭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开展门诊统筹 的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门诊统筹有关政策进行补偿,并由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向县合管中心申请结算医药补偿费用,县合管中心审核后,对不合理医药费用不予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不得由参合群众承担。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垫付给参合城乡居民的补偿金,事后才发现多垫付给参合患者的,不得再向其追回,同时合作医疗基金对定点医疗机构也不予追补,但少垫付的部分必须补足给参合患者。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三级转诊制度,建立并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参合患者合理流动,努力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一般大病不出县”。充分发挥县级医疗机构技术指导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枢纽作用,加强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医疗机构的纵向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资料要单列管理,分类、造册、建档,以备统计、分析、总结和检查。
 
第七章  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合作医疗发生的运行费用、管理费用,列入财政全额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卫生、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全县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情况。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措施,实行责任制,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并查处举报事项;
(二)发现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建议,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县卫生、财政部门在合作医疗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合作医疗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查询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与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任何单位与个人应如实提供与合作医疗监督检查有关的材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三条 建立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县审计机关对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实施审计监督,防止出现虚报、挪用、截留、套取、抽走、贪污合作医疗基金以及造假凭证、作假账等行为,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建立合作医疗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县监委会对合作医疗保险的运作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县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物价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督查组,每半年 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合作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县纪检监察与司法机关按职责范围,依纪依法查处合作医疗相关的违纪违规行为;县卫生局每季度对定点 医疗机构督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公示制度。县级公示栏设在县合管中心。乡(镇)公示栏设在乡镇政府和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村(居)级公示栏设在村(居)委会和 村(居)卫生室。公示栏必须附举报(咨询)电话。合作医疗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县、乡(镇)经办机构负责向参合群众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做到 件件有落实、有反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建议、投诉、举报。
第三十六条 县合管中心、乡镇专管员、村(居)协管员对住院补偿参合群众实行回访制度。县合管中心要随机回访,乡镇专管员的回访率不低于10%,村(居)协管员要全部回访。
 
第九章  评价指导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合作医疗组织及有关部门在合作医疗运行期间,要跟踪指导,及时通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合作医疗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八条 建立合作医疗基金支出预警机制,一旦出现超支危险,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报告财政、卫生部门,结合实际调整补偿方案。
第三十九条 县合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管理工作要全面实行信息化,并按要求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四十条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制度。县管委会和县、乡(镇)经办机构每年在年中和年末进行一次自评。适时举办农村合作医疗培训班,不定期地对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对在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 以下机构和人员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等后果的,按照《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县办[2010]3号)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四)参合群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方案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阜南县2014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方案由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laiqu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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