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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涉外经济合同的注意事项

2012-01-02 15:49来源:发布者: 查看:

       1、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咀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后方为合同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
       3、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合同效力。
       5、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6、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7、对于需要较长时间连续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并可以约定延长合同期限和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
       8、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担保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9、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0、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1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laiqu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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